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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9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第二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110000元;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五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9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71401.77元的30%,计351420.53元。核减中华联合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已付66000元,永盛成公司垫付20000元,尚应支付265420.53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278.48元;

四、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142.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90元,由***负担2130元,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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