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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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83.2万元及利息(2013年1月1日前利息为68.8万元,自2013年1月2日起,以183.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40元由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