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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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华森旅业有限公司 琼山市建委实业贸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琼山市建委实业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88625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2元,由被告琼山市建委实业贸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