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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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车辆维修费8788元; 二、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车辆救援费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