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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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240000元、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10.5%的标准,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原告***负担3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