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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道河支行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