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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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1939140元(2018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对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牧野路以东、正阳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新市国土资他项(2014)第109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郭建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建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35元,由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