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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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 阳江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3年8月30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从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07年7月17日)。 二、驳回原告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