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497号 原告:永清聚合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阔,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任公司经理。 原告永清聚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永清聚合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清聚合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奇彬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