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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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永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云区久和幼儿园1-4楼PVC地板工程”工程款余款29490.66元、质保金8087.34元,共计375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2949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计付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375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6月27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永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元,由广东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