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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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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3480.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4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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