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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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世达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凤城市丰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凤城市丰和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世达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凤城市丰和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海城世达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11270元给原告海城世达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