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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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贷款本金799773.51元,利息、罚息12378.28元(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61元,由***、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