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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与

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的两份《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7月13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三、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87区7幢厂房2019年6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的租金70395.3元;

四、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逾期支付87区1幢、7幢厂房2019年2月至5月租金的违约金56978.46元、逾期支付87区1幢厂房2019年6月1日至7月13日租金的违约金15224.23元及逾期支付87区7幢厂房2019年6月1日至7月13日租金的违约金(2019年6月租金以4959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2019年7月1日至7月13日租金以20798.6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分别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返还87区1幢厂房、1幢厂房附加楼房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占有使用费分别以62254.5元、12584元计;

六、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自2019年7月14日至返还87区7幢厂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占用费以49596.69元计;

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44元,两被告负担10000元。保全费434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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