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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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4424.1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被告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54406.81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063.3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6元,由被告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99元,被告***承担2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