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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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福路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郅祯炜兆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508418.74元,其中3万元直接返还给被告上海郅祯炜兆运输有限公司,其中53963.42元直接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款424455.3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分别汇入原告***、被告上海郅祯炜兆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62×××77;户名:上海郅祯炜兆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公司,账号:03×××43;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上海郅祯炜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119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