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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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宁支行 临潭县上川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世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世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6718400元(含逾期罚息)和复利68061.40元,共计26786461.40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9%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49%支付复利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临潭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5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临潭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732元由被告甘肃世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