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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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327.16元、利息1351.52元、复利33.44元(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3日,之后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63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罚息489.6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63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333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由各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250199***88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