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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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5日的垫付款764723.73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至三年期的贷款基准标准,承担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07元,由被告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