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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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 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库存服装回购款931,499.57元(已将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07,952.63元抵销完毕),同时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将相应的库存服装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如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不能交付相应库存服装,则应按价抵扣回购款);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205.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负担38,090.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115元;反诉费13,030.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