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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湖州天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耀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州天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为26034.60元,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耀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天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湖州天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017元,由被告湖州天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耀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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