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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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 北京市惠佳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450元、误工费43902、残疾辅助器具费155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67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53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6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76.5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被告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垫付医疗费828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负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