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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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万元及利息(2014年3月27日所借100万元、2014年4月1日所借100万元、2014年9月26日所借20万元、2014年8月29日所借200万元、2014年9月16日所借100万元、2014年11月28日所借40万元的利息,月息为1分计算,起算时间均从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014年1月24日所借200万元的利息,月息2分计算6个月,之后均按照月息1分计算,起算时间为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