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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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162元,由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