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财保92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石才,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湘1081财保9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8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智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明 代理书记员邓智鑫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