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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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0000元)。 二、被告***对判项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