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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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煜天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汇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煜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汇通支行借款本金1403045.48元、利息95709.89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并承担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兰州煜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负担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兰州煜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由被告兰州煜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共计1522044.37元以及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由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汇通支行付清,逾期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