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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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01执保1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张某某与被保全人郭某某、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郭某某、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