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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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20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