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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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2民初985号 原告:柳城县鑫鸿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6号。 负责人:韦梁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1日 待裁事项:原告柳城县鑫鸿苑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鑫鸿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宋厚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意荣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