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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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即冻结被申请人***(2020)桂0222执451号案在我院的26万元执行款; 二、查封申请人***与梁金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13号的房屋[房屋不动产证:柳房权证柳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柳城国用(2009)第XX号]。查封期间申请人***与梁金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未经本院依法准许,不得买卖、出租该房屋,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冻结期限为冻结实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