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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泾县恒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
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皖南医药有限公司华源大药房三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480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茂林分理处62×××11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元(原告已预交1474.5元),减半收取1474.5元,原告***负担84.5元,被告泾县恒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担1189元。

本案重新鉴定费用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已交纳),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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