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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379863.42元、利息27862.88元、罚息478.16元、复利1571.40元,共计409775.86元(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以未还本金379863.4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给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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