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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标签费用67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原告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26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