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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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工程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转让费合计1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工程款10666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