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偿共同还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3591.82元及后续利息(以未付本金1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对以上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对于***、***名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冀肃房权证尚村镇字第××号、176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肃国用2014第××号、099号。)在折价、拍卖、变卖范围内同时以900000元本金债权及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基于9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费用等的金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对于***、***名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冀肃房权证尚村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肃国用2014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范围内同时以800000元本金债权及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基于8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费用等的金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2元(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已经缴纳7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2元,均由***、***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在上述抵押担保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授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