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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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