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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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恒贵砂石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卢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卢氏县恒贵砂石有限公司院内砂石生产线一条设备(含给料机一台、颚式破碎机一台、一级水洗振动筛一台、圆锥破碎机一台、冲击破碎机二台、二级水洗振动筛二台、洗砂机三台、细沙回收机三台、压滤机一台)的资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做其它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