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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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91民初101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住***。 负责人:范平。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陈文渊 原告***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银标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彩霞 书记员陈露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