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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91民初101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住***。

负责人:范平。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陈文渊

原告***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惠州西南大道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银标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彩霞

书记员陈露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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