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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47,69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但应扣除已给付的40,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3元,减半收取17,0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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