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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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85975.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西双版纳恒昊投资有限公司就西双版纳汽车汽贸五金机电加工中心B区1-5栋商业楼施工承包合同项下欠付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前述款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清退,由被告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恒昊投资有限公司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