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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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31日因租赁合同期满自动终止而解除。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32号湛化宿舍十五幢首层六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房屋补偿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4.60元,由被告***、***负担114.84元、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0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