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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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肖氏餐饮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保险商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6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2.11元(被告***垫付的300.00元生活费待履行时一并结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5.19元(被告***垫付的6816.60元费用待履行时一并结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00元,由被告***负担202.00元,由被告***负担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