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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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编号:JLYC第19052202); 二、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型号为L955F、整机编号为0613124的装载机一台; 三、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的设备租金187,377元,并按月租金22,189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装载机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使用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39,900元,不予退还; 五、驳回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