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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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01执保14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黄某某与被保全人赵某某、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赵某某、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22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保全人黄某某向我院提供了被保全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干警于2020年7月22日前往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保全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黄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