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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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7581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2元,由原告负担11127元,被告***负担843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361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行清退,由二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