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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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8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5425元,被告云南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承担的部分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