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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向原告黎勇支付赔偿款268446.92元(交强险120000元+商业险148446.92元)。原告黎勇在上述获得的赔偿款中应退还被告周龙垫付的医药费99139.47元;退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杨柳、周龙支付原告黎勇鉴定费和非医保用药费用1595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杨柳、周龙共同负担1668元,原告黎勇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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