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侯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照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罚息(按照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复利(按照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