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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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 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禾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丰禾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9924659.45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陕西丰禾制药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可申请对被告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号:铜印他项(2011)第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06元,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负担15048元,由被告陕西丰禾制药有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丰禾制药有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